【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感言】
今天是世界人權日,也是美麗島事件四十週年。從我國一開始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至今,歷經了二十年,終於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,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。
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通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巴黎會議中所獲致之《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》(即「巴黎原則」),推動世界各國進行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置,其主要目標是在每一個國家設立及強化國家人權機制,以長期、永續地實踐國際人權標準。該機構須要獨立運作,並以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為主要職責。而台灣公民社會早在1999年就已成立「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」,倡議依據「巴黎原則」精神,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。但涉及是否修憲的爭議、和監察院調查權競合的問題,造成法案長年擱置。
到2017年,全球有70%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。在修憲難度過高的狀況下,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(APF)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(FORUM-ASIA)之Rosslyn Noonan、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評估後,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設於監察院以符合《巴黎原則》。
從2009年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》生效之後,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。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,國際人權專家在「結論性意見與建議」我國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。此後,我國內國法化的各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,都提到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必要。
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,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,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糾正不良行政、打擊貪腐等消極功能不同。今天我們三讀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,是讓未來該委員會的委員資格,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、文化、經濟、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、監督與調查的功能,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,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,這樣的職權是為了積極促進人權。
因此,這次我們修正了《監察院組織法》第三條之一,除了讓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,也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,亦需兼顧性別、族群。我們增訂了第三條之一第七款,讓監察委員的資格「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,聲譽卓著者;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,著有聲望者」,且具該款之資格的委員,「應為七人」、並「應具多元性,由不同族群、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,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,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。」
我們也期待,即將在明年中下旬上路的國家人權委員會,能發揮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的功能,更加落實我國已經內國法化的各國家人權公約內涵。